入住申請資訊

入住申請資訊

申請資格

輕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依長照2.0照顧適用日照服務者

*年滿65歲以上(原住民年滿55歲)、設籍臺北市至少連續1年以上


輕度失能

住宿式機構服務對象

安養(松苑)

  • 輕度失能以下,具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

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住宿式機構服務對象

養護(竹苑)

  • 評估為中度以上之失能長者
  • 養護服務以生活能力缺損、兩管及胃造廔口之老人

依長照2.0照顧適用日照服務者

日間照顧中心服務對象

20人

  • 具自主行動能力,或於輔具支持或照顧者協助下有移動能力
  • 經評估適合收托者
  • 依長照2.0照顧適用日照服務者

入住流程

電訪/參訪

電訪或實地參訪之家屬,由接待工作人員填寫『個案入住評估與照會單』,並留下聯繫電話及姓名。

追蹤/評估

進行後續相關追蹤評估,包含住民及家屬針對住民的健康及就醫資訊及經濟狀況。

入住說明

告知收費及須完成相關文件及體檢報告(病摘、體檢報告、特別傳染病防治)。

合約確認

確認意願,可將合約書帶回(審閱期5日),並通知護理部及管理部,後續安排入住。

辦理入住

床號、費用繳交方式及前來院區交通方式確認,當日由護理及行政同仁協助入住手續。

補助申請

住宿式服務使用者補助方案

為緩解中、重度失能者使用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衛生福利部自108年起辦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針對入住指定7類機構且所得稅額未達20%之住民,依稅率級距給予最高每人每年6萬元之補助;自112年起,針對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之住民,調增補助為每人每年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 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長照2.0補助方案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領有本局臨時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費用,且未接受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幫傭)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

附註:相關補助辦法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法規定為主

補助申請

住宿式服務使用者
補助方案

為緩解中、重度失能者使用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衛生福利部自108年起辦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針對入住指定7類機構且所得稅額未達20%之住民,依稅率級距給予最高每人每年6萬元之補助;自112年起,針對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之住民,調增補助為每人每年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 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長照2.0補助方案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領有本局臨時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費用,且未接受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幫傭)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

附註:
相關補助辦法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補助辦法規定為主

收費說明

| 單人房
月費 24,900元 / 保證金41,400元

| 雙人房
月費34,100元 / 保證金51,400元

| 養護床
月費25,700元 / 保證金51,400元

| 長照床
月費29,700元 / 保證金59,400元

依衛福部長期照顧2.0給付收費


體檢項目

依據服務對象入住前應提供體檢文件

體檢項目包括胸部Ⅹ光、糞便(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及寄生蟲感染檢驗陰性)、血液常規及生化、尿液檢查,並有完整紀錄。

體檢項目 檢查項目
1. 血液檢查 血液常規
2. 生化檢查 GOT、GPT(肝功能檢查)、Na(鈉)、K(鉀)、BUN(尿素氮)、Cr(肌酸酐)、Albumin(白蛋白)、ACsugar(飯前血糖)、Unic Acid(尿酸)、Cholesterol(膽固醇)、Triglyceride(三酸甘油酯)
3. 尿液檢查 尿液常規
4. 肝炎檢查 HBsAg(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Anti-HBs(B型肝炎表面抗體檢查)
5. 糞便檢查 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
6. 放射線檢查 Chest X-ray(胸部X光檢查)

注意事項:

  • 入住前請先至醫療院所或配合的醫院做全套體檢。
  • 健康檢查可配合成人健檢或老人健檢使用
  • 抽血檢查前8小時,請勿吃任何飲食。
  • 體檢報告三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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